红星资本局4月14日消息,近日,“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的说法在网络刷屏,引发医药行业高度关注。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或“新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单位受贿、行贿以及对单位行贿作为解释重点,并将医疗等多个领域单独列明。


4月14日,受访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关于“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的说法系误解,现行刑法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医疗回扣”已有明确刑事规制,新司法解释是在此基础上调整了入罪门槛、量刑标准,对医疗行业特别是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加统一、明确的办案标准。

刑法对“医疗回扣”早有规制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连日来,“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的说法刷屏。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解释(二)》中有两条明确提及医疗领域。

根据第二条规定,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具有“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条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表示,“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的说法系误解,因为根据刑法以及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回扣”本来就可能涉嫌犯罪,此次司法解释只是调整了入罪门槛、量刑标准。卢义杰也提到,“将医疗领域行贿明确作为立案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是过去没有过的规定。”

卢义杰介绍,根据给予医疗回扣对象的不同,有可能涉嫌不同犯罪。针对给公立医院回扣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对单位行贿罪,《解释(二)》则明确了具体数额,并列举“医疗领域”等情形;针对给医生个人回扣的情形,无论是公立医院医生还是民营医院医生,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或情形,分别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按照《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对民营医院医生或公立医院医生行贿,均参照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现有刑事司法法律法规对“医疗回扣”已有明确刑事规制。《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等条款涵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疗领域回扣行为,公立医院等国有单位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医药企业等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贿的,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或对单位行贿罪;普通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胡磊表示,上述规定早已将“医疗回扣”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并非此次司法解释新创设罪名,此次解释主要补充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其明确了具体数额门槛,同时列举了从重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明确包括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也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量刑标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完善了隐性腐败认定规则等。

企业难以通过“个人行为”切割责任

或可倒逼药企摒弃带金销售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除了入罪门槛,《解释(二)》中有关单位行贿的内容是一大重点。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单位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情形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有观点认为,在医药领域中,医药代表销售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的行为与单位业务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意味着,医药代表行贿,公司难逃罪责。

对此胡磊表示,《解释(二)》的一大变化在于堵塞了单位犯罪认定漏洞,明确只要行贿行为基于单位意志且利益归单位所有,即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让企业难以通过“个人行为”切割责任,同时强化了对新型隐性利益输送的打击力度。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披露了十余起医药商业贿赂案件,涉及知名企业。

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一起医药咨询服务企业涉商业贿赂案,揭开了常山药业(300255.SZ)的主要产品万脉宁(达肝素钠注射液)如何通过行贿医生增加销量的隐秘操作;3月24日又通报了一起“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拟上市公司汉方制药的推广员为了推广复方黄柏液,十年间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36.5万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生产企业常山药业和汉方制药均被启动信用评价。

卢义杰表示,新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医疗回扣现象的治理全覆盖,无论是作为行贿方的药企或是医药代表,也无论是作为受贿方的医院或是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均进一步置于刑事司法治理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定罪量刑标准、严厉的追责机制,也可以倒逼药企摒弃带金销售,转向合规经营、技术创新;同时有利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医药腐败案件的发生,最终实现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胡磊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对医疗行业特别是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加统一、明确的办案标准,便于精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改变了以往部分案件因标准模糊导致追责偏轻的现象,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体现了对医药购销领域腐败的重点整治态度,推动行业从行政监管为主转向刑事高压与合规建设并重,促使医药企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规范营销行为,净化行业生态,最终保障患者利益和医疗公平。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肖子琦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