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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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百威公司”)再次将金星啤酒相关企业告上法庭。
根据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告,百威公司起诉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河南金星控股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河南金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星啤酒”)以及相关销售方、经营者侵害商标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要求金星啤酒方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2万元。案件将于8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
金星啤酒是河南当地老牌啤酒厂,近年来推出金星毛尖啤酒等产品掀起中式精酿风潮,更于今年1月冲刺港股。
这并非百威与金星第一次因商标问题发生纠纷。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公开裁判文书发现,2019年双方关联企业之间的一宗商标侵权案曾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金星相关企业最终被判赔偿300万元。
而今年以来,百威还就商标侵权起诉多家啤酒企业,乌苏啤酒也曾因近似商标和包装装潢起诉并获判赔偿208万元。
啤酒企业围绕商标、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较量正在变得更加频繁。随着行业竞争从产能、渠道进一步延伸至品牌和消费者认知,企业积累多年的品牌识别,正面临新的挑战。
百威再诉金星,旧案判赔 300 万元
本次案件中,百威方面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金星啤酒集团漯河啤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停止使用与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据中国商标网,涉案第3154731号商标注册人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海斯-布希公司”),专用权期限从2023年9月7日至 2033年9月6日。
图源:中国商标网
安海斯-布希公司是美国老牌啤酒企业,2008年与比利时英博集团合并后成为百威英博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公开裁判文书,2017年底,安海斯-布希公司通过《商业标识许可及维权授权》合同,将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多个商业标识许可百威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并授权其开展维权。
对于案件进展,7月17日,百威中国回复时代周报记者称,目前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不便透露具体细节。金星啤酒集团品牌推广部总监王文艺则表示,暂不清楚具体情况。
本案目前公开信息有限,更多案情仍有待庭审披露。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公开裁判文书发现,目前能够查询到的百威与金星相关企业商标纠纷判决中,2019年的一宗案件提供了更多细节。
当时,百威公司起诉中山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金星公司”)生产销售的RANBONA啤酒包装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赔偿300万元。
中山金星公司辩称,其受中国香港注册企业英国博伦百威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涉案商标虽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但整体图文区别明显,并在获悉涉嫌侵权后停止发货、封存产品。
法院最终并未采纳上述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中山金星公司生产销售的“RANBONA”啤酒与百威公司的“正品”啤酒包装的相似程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中山金星公司不仅负责生产,还承担招商、销售等职责,与委托方并非单纯加工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其生产销售范围较广,在案件审理期间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侵权故意明显。
最终,二审将赔偿金额由一审的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该案生效。
《中山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这宗旧案相比,此次百威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20万元,并不算高。
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商标侵权诉讼中的索赔金额通常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的获利、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
同时,原告的诉讼目的和策略,也会影响索赔金额。“是以停止侵权为主要目的,还是争取高额赔偿,索赔金额肯定会有所不同。”戴嘉鹏表示。
戴嘉鹏指出,对法院而言,判断一款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通常要综合考察商品商标、包装装潢的近似程度以及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同时也会关注被告的主观故意和恶意。
“企业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局部修改,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规避风险。如果修改后仍然存在近似和混淆的可能性,仍可能构成侵权。”戴律师表示。
啤酒行业知识产权战打响,包装装潢仿冒成侵权重灾区
百威的动作并不只针对金星。
天眼查显示,单就今年以来,百威公司已就商标侵权起诉暴雪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飞象精酿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皇啤酒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浙江法院网近日披露,百威公司起诉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也于7月17日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乌苏啤酒也曾因近似商标和包装装潢主张相关权利。
2024年,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天津某公司注册了与乌苏啤酒高度近似的“鸟苏NIAOSU”商标,并委托无锡、山东两家公司生产、销售与乌苏啤酒红罐装500ml规格高度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8万元。
从啤酒行业近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来看,戴嘉鹏指出,啤酒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在商标和包装装潢的仿冒,其中近似装潢占比较大。通过仿冒在商品整体外观上迷惑消费者,同时可以逃避直接假冒注册商标带来的刑事责任。
啤酒消费的场景,也给这类仿冒产品留下空间。
戴嘉鹏表示,啤酒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不同品牌的销售区域和消费区域差别很大,一些仿冒产品可能主要在线下销售,进入四五线市场且有不小的销量。餐厅、酒吧、夜场等又是啤酒消费的重要场所,消费者在这些场景更容易误购仿冒产品,权利人往往鞭长莫及。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百威此次将相关销售场所滨海县东坎街道半醉酒馆列为被告。
近年来,多家啤酒企业围绕近似商标、包装装潢频频“打假”,啤酒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产品和渠道延伸到品牌识别本身。
对于啤酒企业而言,商标是最直接的品牌资产,包装装潢则构成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入口。产品可以不断迭代,渠道可以重新布局,但一旦品牌识别被混淆,企业长期积累的市场认知也可能被稀释。
8月14日,百威与金星的新一轮纠纷将走上法庭。这对国内中小啤酒企业及相关销售方有什么警示?应如何避免纠纷?
戴律师表示,代加工企业在酒类侵权案件中往往承担较重责任。由于代加工企业属于重资产运营,最终执行阶段较难逃避责任。对于委托加工方提供的商标、包装等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评估其知识产权风险,必要时通过专业律师进行审查。即使双方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也不能当然对抗商标权利人。销售商的责任可能相对较轻,但同样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赔偿责任,部分产品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因此,销售方需要做好货源审查、票据和档案留存,保留合法来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