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能“对半分”吗?法院判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虽然是个案,但在中国现实社会中,此类案例已是非常普遍,若女方对维持婚姻存续无任何诚意,且在家庭经营上无任何实质贡献,判她净身出户非常合情合理。也许支持女方的那群人会说合同变更了就不能反悔了,程序问题不能退,以后女的怎么敢结婚。首先这些人对婚姻目的就是极其功利性的,奔着捞一把的目的去的,事实上就是骗婚了!结婚目的是组成家庭,共同经营生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何现在的法律程序不能有效遏制这样不良现象,反而给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来达到谋利目的,这样的程序设计的显然已经背离初衷——保护弱势群体!程序设计必须让大多数人感觉合情合理,这样的法才有执行下去的社会根基,否则它就是一条恶法,理应被大修甚至废除重订一部新法!如果像某些人一样,把婚姻视为合同!一段不正常的短暂婚姻结束了,既然合同结束了!双方都被对方耽误三年,都有损失,并没有你弱我强一说!已经双方不能按最初约定履行婚姻义务,事实上女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已经丧失,要求分割一套自己没有任何付出的男方婚前房产(加名目的是男方为出于经营婚姻维持婚姻正常存续而付出努力,然而婚姻既然结束,男方反悔本就人之常情,合情合理,不能把男方的反悔视为恶,女的功利性就不是恶,本质上双方都是功利性,就判结束,回到单身状态,这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功利性太强,目的性明确,有人把婚姻当买卖了,甚至把性当做筹码了,这样的短暂婚姻结束直接叛离即可,财产恢复原状,除非一方在经营婚姻中的实质付出很大,且完全无工作无收入,可支持获得赔偿。其他一切通通不支持,合同通通判做废就行,拉拉扯扯让法律沦为笑话,很不严肃。毕竟现在男女已经完全平等,无性别弱势一说,相反,在现在的婚姻中,大量男性已事实上沦为真正的弱势群体,法律界怎么不立一部法保护他们呢?